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综上,企业可以选择同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并就一次性扣除的折旧额享受加计扣除。以后年度该设备的折旧额不能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新购进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备查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举例:
如一台价值121,750元的研发用设备,会计上折旧24,350元,但是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了121,750元,在填写A107012表的时候,折旧费用应当填写121,750元而不是24,350元。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为了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前扣除的全部折旧要填写在A10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