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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退税疑点及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等核查

发布日期:2024-03-20 15:17:48

一、请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一)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退税疑点

1、导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筛选出现疑点的数据栏,在出口商品名称后插入两列:发票商品名称、具体商品名称;在申报标志后插入一列:是否自产产品,填好打印一份;

2、对应产品的生产工序书面说明;

要具体说明什么原材料--经过什么设备什么步骤--用什么设备包装产品——包装好后的成品,例如:用原材料A\B\C按照30%/30%/40%的比例——经过搅拌机搅拌——....——用包装机打包——成品等。

3、对应产品的相片;

4、贵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实地核查时需提供固定资产采购发票核查);

5、对应业务的单证备案资料(见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的规定)和出口发票。

6、对应产品耗用的主要原材料的明细帐;

7、出口收汇相关凭证及帐页(付汇方应收帐款明细帐,收汇客户回单(银行结汇水单),涉外收入申报单等。若涉及第三方收汇请提供相关协议);

8、商品预归类建议书(海关)(如有提供)

9、货物发去监管仓的,要求提供监管仓库的海关批文以证实该仓是入仓即可办理退税;无法提供的,企业提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供核查。

10、对应生产该产品当月的工人工资及水电费;生产场地的使用文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发票)。如果生产经营场所分开两个地方的必须提供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信息及相关租赁合同或协议、水电。

11、若销售的产品为外购的,请书面说明,并提供如下资料:

外购商品的,提供

1-1:购销合同

1-2:外购商品业务发票

1-3:外购商品业务付款的银行依据、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明细账或应付账款明细账等资料

1-4:外购商品业务的运输单据、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


二、请准备以下资料,待实地核查用:

(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等核查资料: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规定: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除以上资料,请准备:

1.对应的收汇及相关费用的记帐凭证及帐页。

2.固定资产采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