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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11号文:外贸企业名录登记下放银行、简化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
发布日期:2024-06-01 09:06:56
4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正式发布,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下放银行。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共6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外汇局核准办理名录登记的要求,改为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企业应在首笔收支前办理名录登记,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申请表。银行负责填报企业信息至“数字外管”平台,并告知企业查询结果的方式。变更信息的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银行需审核企业信息真实性并留存材料5年。
二是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优化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业务办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简化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贸易收支手续等
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业务时,若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银行可审核交易真实性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中注明“非报关人”。
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A类企业在特定条件下的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额外登记。
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B、C类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在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特定业务。
三是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文件,整合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的条款,修订部分文书样式。
《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