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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设备投资到公司是否需要代开开票?

发布日期:2024-06-07 12:03:18

股东以设备出资(也称为“以实物出资”或“非货币出资”)到公司,根据税务及法律规定,通常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注意相应的合规操作和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这说明股东可以用设备作为出资方式之一。

《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实际支付的对价,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股东以设备出资的情况,应根据设备的公允价值确认入账。

《增值税暂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固定资产在转让时,通常需要开具发票,但股东以设备出资属于“投资行为”而非“交易行为”,因此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了企业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取得相应的财产交付凭证和协议,但不强制要求发票。

 

实务操作

 资产评估:

对股东投入的设备进行专业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登记该设备的价值。

协议和备案:

需要签订详细的设备出资协议,并在工商和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会计处理:

在会计账务中,根据设备评估的公允价值入账,作为股东的出资额。

税务合规:

 尽管不需要开具发票,仍需保持详细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备税务部门查验。


具体流程

设备评估:联系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设备进行价值评估。

签订协议:与股东签订设备出资协议,明确设备的价值和转让条件。

工商备案: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登记设备的公允价值,并向工商部门备案。

会计入账:根据评估价值,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股东的出资记录在公司资本中。

综上所述,股东以设备出资到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进行设备评估、签订协议、进行工商和税务备案等合规操作。